原告丁某某、被告张某某2008年相识,2009年11月6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12日生育一女。后因感情破裂,原告丁某某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处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2014年10月10日,涧西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丁某某起诉离婚,被告张某某同意离婚。婚生女由原告丁某某带领抚养,被告张某某于2014年10月起每月22日前向原告丁某某支付婚生女的抚养费700元,直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被告张某某每个月有不少于两次探视婚生女的权利,原告丁某某应予协助。
被告张某某始终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原告丁某某2017年3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李建峰积极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同时分别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告知被执行人如果继续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告知不履行法律义务可能被追究“拒执罪”,促使被执行人张某某履行了法定义务,一起纠结多年的抚养费纠纷案终于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