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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清偿借款 释明法理达和解

  发布时间:2017-11-08 16:41:27


    2013年11月8日,原告张某某、被告季某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季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8日至2014年5月7日。同日,被告季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出具了借条。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引发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涧西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季某某尚欠原告张某某50万元。原、被告均同意,被告季某某向原告张某某清偿债务。

    然而,被告季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法下达执行裁定书,执行法官李建峰积极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同时分别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告知被执行人如果继续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告知不履行法律义务可能被追究“拒执罪”,促使当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法定义务。

责任编辑:史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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