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7日,董某借给刘某2.5万元,有借条为证,之后,双方又发生数次借贷,均有借条为证。因借款始终未还清,双方发生纠纷,董某将刘某诉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15日,涧西区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向董某偿还剩余借款本息。
判决生效后,刘某未履行判决,董某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7月20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7月27日,负责该案的涧西区法院执行干警王海潮通知董某来法院提供案情详细情况,并根据董某提供的信息,得知刘某名下有一个儿童服装店,但后来经过王海潮核实,发现刘某名下的服装店已经转让。
7月28日,涧西区法院向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此时刘某的手机已经打不通。后来,王海潮来到刘某家中,通过刘某的家人联系上刘某,但刘某声称没钱,且人在外地无法回洛。7月25日、8月11日,王海潮两次通过法院查控系统均未找到刘某可供执行的财产。8月11日,涧西区法院将刘某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刘某在外地做生意,纳入“黑名单”之后银行贷款受到影响,刘某主动联系了涧西区法院,经过和谈后主动还款。
8月29日,董某来涧西区法院领取了执行退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