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9日,单某与康某为离婚纠纷诉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同年6月17日,涧西区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单某与康某离婚;婚生子康小某由单某抚养,康某每月向单某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冰箱一台、组合沙发一套、餐桌一个、小床一个归单某所有,电脑一台、书桌一个归康某所有;康某向单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判决生效后,康某未履行判决,单某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8月4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8月14日,负责该案的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王海潮在仔细查阅卷宗后,首先约见了单某,了解到康某已辞掉工作,离开了洛阳,原来的手机号也打不通了。王海潮核实情况后,通过法院查控系统冻结了康某的两个银行账户,并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纳入“黑名单”的康某无法乘坐高铁、航班,经营上也受到了重大影响,只好主动联系了法院,并于9月12日来到法院与王海潮见面,9月20日,在王海潮的主持下,与单某来到法院进行和解商谈,10月1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10月26日,单某来到法院领取了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