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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坏车辆不赔修理费 执行法官来维权

  发布时间:2017-12-13 08:58:06


    2015年7月7日,被告张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豫CSNXXX号小客车遇原告倪某某驾驶豫C9EXXX号小客车相撞,致使豫CSNXXX号小客车前部与豫C9EXXX号小客车左后侧接触,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张某某弃车离开现场。2015年11月16日,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倪某某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洛阳市价格事务有限公司对豫C9EXXX号小客车作出车辆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认定该车辆的估损总值为63250元,原告倪某某支付了鉴定费2298元。后因赔偿数额问题引发诉讼,涧西区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倪某某车辆维修费用63246元以及鉴定费用2298元。

    被告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洛阳中院提起上诉,洛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倪某某车辆维修费用35000元以及鉴定费用2298元。

    然而被告张某某并没有按照终审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法律义务履行,原告倪某某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和《关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自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告知书》,与此同时,执行法官王翔云遍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告知被执行人张某某如果继续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其生活工作造成极大影响,同时,还耐心地做思想工作,告知不履行法律义务可能被追究“拒执罪”,促使当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法定义务。

责任编辑:史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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