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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耍赖不还 扣划还债

  发布时间:2017-12-20 08:48:42


    2013年12月23日,被告任某某、段某某与原告韩某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载明:“甲方(借款人)任某某、段某某,乙方(出借人)韩某某。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6万元,于2013年12月20日前交付甲方。借款月利息1.667%,期限10个月,还款日期2014年10月19日。”。协议签订后,原告韩某某依约支付了出借款。当日,被告任某某、段某某向原告韩某某出具借据一份。被告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至2014年8月19日之后没有继续支付,引发诉讼。涧西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任某某、段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韩某某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2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

    然而,被告任某某、段某某并没有按照民事判决书执行,原告韩某某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作出了执行裁定,与此同时,执行法官王翔云积极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将被执行人任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后,其仍不还款,执行法官向银行下达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并将欠款扣划给付申请执行人韩某某,至此,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终于执结。

责任编辑:史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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