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涧西区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困扰双方多年的劳动争议案

  发布时间:2017-12-20 08:50:20


    原告杨某某于2001年到洛阳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1月7日原告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3月28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6月13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2013年3月29日原告同洛阳某实业有限公司金属构件分公司签订了期限从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4月11日原告个人又联系了新的工作单位,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4月11日终止。2014年12月26日洛阳某实业有限公司金属构件分公司变更为河南某集团有限公司金属构件分公司。后因杨某某工伤期间赔偿问题引发诉讼。涧西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河南某集团有限公司金属构件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文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0238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0238元。

    原告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洛阳中院,洛阳中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是,被告河南某集团有限公司金属构件分公司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原告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强制执行,法院依法下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被告财产令》,执行干警王翔云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告知被执行人如果继续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促使当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主动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顺利结案。

责任编辑:史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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