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9日凌晨,原告张某红、江某利的女儿张某颜在被告吉某的副食店工作期间,被案外人高某某用单刃刺器刺伤左颈部致使左颈动脉离断因其失血性休克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吉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15万元,双方按照司法程序解决张某颜的死亡赔偿问题。后原告张某红、江某利就其女儿张某颜生命权纠纷一案向涧西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吉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某红、江某利赔偿死亡赔偿金361520元。
被告吉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洛阳中院提起上诉,洛阳中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然而,被告吉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法下达执行裁定书,执行法官王翔云积极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同时分别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告知被执行人如果继续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告知不履行法律义务可能被追究“拒执罪”,促使当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