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洛阳市涧西区南村村民,其丈夫于1977年去世,两人共生育三子三女。2013年5月中旬王某因病住院,共支付医疗费53786.04元,统筹支付18524.64元,个人承担35243.4元。王某称6个子女中3个女儿已经应承担的医疗费给付给她,在日常生活中,3个女儿一直照顾老人,并给付生活费。而3个儿子,平时既不照顾老人,也不给付生活费、医疗费,后将3个儿子诉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2014年1月17日,涧西区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的三个儿子刘某一、刘某二、刘某三分别向王某支付医疗费5873.9元;自2014年2月1日起,刘某一、刘某二、刘某三每人每月向王某支付赡养费250元。其中刘某三不服判决,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28日,洛阳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刘某一、刘某三未按时向王某支付赡养费,王某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6月8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负责该案的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赵海龙联系了刘某一、刘某三,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裁定书。
刘某三接到通知后来到法院,诉说了与母亲多年来的种种矛盾及个人困难,赵海龙也针对他的情况给他讲解了相关法律,之后,刘某三同意支付赡养费并很快落实。而刘某一拒绝到法院配合执行,赵海龙上门找他也拒不见面,电话里更是态度恶劣,拒不履行赡养义务。
2017年6月29日,赵海龙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没有找到刘某三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又实地到他所居住的村委了解情况,终于发现每年村里都会给他发一笔福利款。于是,赵海龙给村委下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了刘某一的福利款。
2017年7月13日,已是82岁高龄的王某终于收到了儿子们迟到的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