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3日,原告李某与被告闫某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自己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某小区401室房屋卖给原告李某,因房屋处于抵押状态,双方约定首付款40万元通过银行资金监管支付给被告闫某。但直至2017年5月10日,当原告凑够40万首付款后,却迟迟见不到被告闫某出面履行上述合同,导致原告无法交付首付款,故原告李某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1、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闫某2017年4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2、被告闫某应给付原告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27500元。诉讼费由被告闫某承担。判决生效后,被告闫某仍未履行法律义务,原告无奈只得向涧西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程得圆收到此案后,迅速启动查控系统,查找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细心的她还发现此案虽然标的不大,但情况比较特殊,被告闫某因工作关系,个人不能随意离开单位区域。为了减轻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她便多次给被执行人闫某打电话,耐心给其释法明理,告知其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最终,被执行人闫某同意还款,并委托他人到法院与原告协商具体还款事宜,双方达成和解。临走时,双方一致对法院的执行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并认可此案女法官细心、耐心、热情的工作态度,此案的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