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蒋某进入某购物广场工作,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该广场共拖欠蒋某工资7450元。因该广场一直未支付工资,蒋某诉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20日,涧西区法院依法判决:该广场3日内向蒋某支付拖欠工资7450元。如未按期给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该购物广场未按期支付,蒋某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月9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负责该案的涧西区法院执行干警赵海龙卷阅并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时发现:蒋某原是某企业下岗职工,靠打零工生活,收入微薄,生活困难;某购物广场因涉嫌违法经营,账目资金已被查封冻结,难以支付蒋某工资。赵海龙将具体情况反应给涧西区法院,并为蒋某申请救助款。6月14日,蒋某收到了法院救助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