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4日,王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后,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王某无正当理由拖欠水费513.1元,电费3144.4元,某物业公司诉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年10月30日,涧西区法院依法判决:王某10日内向某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水电费共计3634.4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未按期支付,某物业公司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月25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负责该案的涧西区法院执行干警赵海龙阅卷后联系双方当事人沟通案件,发现双方积怨较深,尤其是被执行人,认为物业服务差,直接拒绝付款,也不肯见面谈和解事宜。
由于查不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王某也无动于衷,赵海龙只得一次次给王某打电话疏通其情绪,并做普法工作。做好了安抚工作,王某的抵触情绪没那么大了,赵海龙又上门当面沟通,终于打动了王某。5月4日,王某主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