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2日,耿某一与余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耿某一借给余某人民币10万元及还款期限、利息。当天,耿某通过银行转账将钱借给余某。同日,余某与耿某一之子耿某二签订《房产抵押合同》,为前述借款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后因余某未按期还款,该房屋被过户至耿某二名下。
2017年3月21日,耿某一出具《收条》,内容为已收到余某还款7.5万元,剩余2.5万元,并约定了余款归还期限及利息。之后,双方因该笔借款及其抵押、过户的房屋发生纠纷,诉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1日,涧西区法院依法判决:余某及其妻崔某10日内向耿某一、耿某二支付截止到2017年3月21日止的利息3.06万元;余某、崔某10日内偿还耿某一、耿某二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利息;耿某一、耿某二于余某、崔某履行完上述债务后15日内协助过户前述抵押房屋于余某、崔某名下,费用由余某、崔某承担。
判决生效后,余某、崔某未按期还款,耿某一、耿某二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月23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负责方案的执行干警赵海龙阅卷后联系双方当事人,发现双方积怨已深,余某、崔某更是拒绝还款。
赵海龙通过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发现余某、崔某除了2万多元的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虽然他立即去银行冻结了存款,但是仍不够执行款数额。
赵海龙又冻结了余某、崔某的工资卡,并将两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不间断地给两人做工作,在生活受到执行措施影响,又了解了相关法律、政策,明白拒不执行将要承担法律后果后,余某、崔某同意还钱。5月12日,耿某一收到了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