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3日,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某砼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白某与范某自愿达成协议:某砼业公司、刘某、白某于2017年1月13日支付范某货款10万元,某砼业公司、刘某、白某于2017年1月28日前支付范某货款7万元,某砼业公司、刘某、白某于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范某剩余货款80465元。某砼业公司、刘某、白某于2015年8月7日接收的范某所达的货物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可以退货,货款从上述第二次应付货款中等额冲减。
判决生效后,某砼业公司、刘某、白某未按期付款,范某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月14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负责该案的涧西区法院执行干警赵海龙联系不上某砼业公司、刘某、白某,在其名下也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名单直接影响了某砼业公司的企业年检,刘某、白某急了,主动联系法院,并在赵海龙的帮助下与范某达成和解。
5月23日,范某收到执行款,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