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曾是济源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3月16日,华某到该公司借款,刘某将10万元现金借给华某,华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利率、还款期限,保证人为济源某投资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华某把自己的房产证抵押给刘某。后因华某未按期还款,刘某诉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日,涧西区法院依法判决:华某向刘某偿还1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华某未按期支付,刘某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1月17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负责该案的涧西区法院执行干警李建锋找到华某,发现其名下除了当初抵押的那套房产(已出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李建锋多次约谈双方,协商还款事宜,最后刘某及华某同意将涉案房产每月3000元的租金用于还款,分批还清。6月8日,刘某收到了用于还款的第一笔租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