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提出的在两到三年时间里解决执行难的指示精神,为了促进执行权的公正、高效、规范、廉洁运行,结合工作实际,我院决定对执行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执行改革创新,通过“繁案”精办、“简案”快办的形式,提高执行质效,彻底破解执行难。具体办法如下:
一、执行案件分为简单速执案件和普通执行案件两种。
二、简单速执案件和普通案件的定性由执行局负责。
三、简单速执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
1、执行标的在10 万元以下的案件;
2、诉讼前、诉讼中已经冻结了现金,且能足额的清偿债
务的案件;
3、已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
案件;
5、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6、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且符合先予执行条件;
7、行为执行案件及其他简易执行的案件;
8、罚金的执行;
9、其他符合速执条件的案件。
四、普通执行案件主包括下列案件。
1、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3、需要评估拍卖财产的案件;
4、标的在10 万元以上的案件;
5、涉府涉村案件;
6、被执行人不在本辖区的案件;
7、执行标的较大又难以迅速执结的案件;
8、本院或上级法院领导及有关监督部门交办或督办案
件;
9、排除妨碍、强制拆除、强制迁出案件;
10、刑事没收财产及追赃的案件;
11、重大疑难案件。
五、简单速执案件的,立案庭登记后,应立即转由实施中
队执行,实施中队应立即开始执行。
六、简单速执案件应在两个月内执结。
七、简单速执案件在两个月内不能执结或者发现双方当
事人对立情绪严重,矛盾尖锐等不宜由简单案件速执组执行的情况时,经合议庭讨论后,立即将案件转由普通案件执行组执行。
八、普通执行案件的执行,按照正常的执行案件的程序进行流转。
九、普通案件应当在6 个月内执结。
十、普通案件在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变化,符合速执条件的,经批准后,可以适用速执程序进行执行。
十一、对于在执行中提出异议的案件,交由执行裁决组进行审查并进行裁决后,然后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十二、本办法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0 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