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8日,张某与马某结婚,2010年3月22日生下一女马小某,2014年8月11日张某与马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马小某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马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20万元,在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张某。离婚后,马某仅支付4000元,张某诉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年6月3日,涧西区法院依法判决:马某每月支付马小某抚养费600元,从2016年3月起至马小某年满18周年止。
后,马小某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8日,洛阳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马某未按期支付抚养费,张某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月18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负责该案的涧西区法院执行干警李建锋联系上马某,但马某声称没钱,李建锋通过法院查控系统也确实找不到马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约谈马某。多次沟通中,李建峰晓之以理,讲法规讲政策讲拒执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动之以情,马小某毕竟是马某的亲生女儿,父母再多再大的矛盾不应孩子承受,终于渐渐打动马某。5月10日,马小某收到了父亲拖欠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