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3日,朱某的租赁站与某建筑工程公司、某建筑安装公司签订了一份《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对租金和进场费进行了约定,后因租金支付问题发生纠纷,朱某诉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该案历经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再上诉,2017年7月7日,涧西区法院判决:某建筑工程公司、某建筑案装公司偿还朱某827202元及利息。2018年3月12日,洛阳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上述两公司未按期还款,朱某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月23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负责该案的涧西区法院执行法官何恒飞迅速制定了执行文书,查控上述两公司的财产情况,冻结了某建筑安装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余元,由于该案在审判阶段保全了某建筑安装公司88万元银行存款,何恒飞将两笔银行存款扣划为执行款,轻松执结了该案。5月22日,朱某收到了期盼已久的执行款项,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