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是某健身公司会员,2016年12月19日晚8点左右,潘某在该健身公司健身,在进行踏板操的过程中,不慎摔伤。当日,被送至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救治,住院1天出院,后,入住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因双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潘某诉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年1月4日,涧西区法院依法判决:某健身公司向潘某赔偿各项损失13617.63元。
判决生效后,某健身公司未履行赔偿义务,潘某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月27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负责该案的涧西区法院执行干警王志国联系某健身公司,送达执行文书后,晓之以法律,动之以后果,最终该健身公司同意执行。并于次日主动来到法律,通过支付定转账履行了赔偿义务。5月9日,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