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6日,吴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事项。2008年5月20日,该物业公司按照洛阳市政府有关规定调整了物业费收费标准,2011年5月1日,该物业公司按照洛阳市政府有关规定再次调整了物业费收费标准。截止至2017年2月158日,吴某共拖欠物业费2411.61元,垃圾费166元。某物业公司诉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年9月20日,涧西区法院依法判决:吴某向该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2396.95元,垃圾费166元。
判决生效后,吴某未按期支付,某物业公司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5月8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负责该案的涧西区法院执行法官王志国向吴某送达了执行文书之后,立即联系了吴某,在与吴某的多次沟通中,王志国帮助吴某梳理了与物业公司的矛盾,也对其进行了普法教育,最后,在王志国的努力下,吴某主动去物业交纳了拖欠的费用。
5月30日,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