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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心化解家事矛盾 促使案件顺利执结

  发布时间:2019-01-02 15:05:21


    1954年,郑某宇与周某(夫妻)一起到洛阳工作。1969年由省建某公司分配住房一处。1980年,周某病逝。1987年1月,郑某宇和吴某结婚。郑某思、郑某洛、郑某栗、郑某峰、郑某是郑某宇与吴某结婚前生育的子女,彭某杰、彭某敏、彭某华、彭某原是吴某与郑某宇结婚前生育的子女。

    吴某与郑某宇结婚后,来到上述住房和郑某宇及郑某思夫妻一起生活。2002年10月,该处房屋需要拆迁重建,2004年元月新楼竣工,住房回迁要交购房款,因经济困难,与同小区A楼B住户换房居住。拆迁手续由彭某敏办理。2007年10月,吴某病逝,2015年10月郑某宇病逝。期间,郑某宇及郑某思、郑某洛、郑某栗、郑某峰、郑某与彭某杰、彭某敏、彭某华、彭某原就继承纠纷事宜协商未果,后,郑某思、郑某洛、郑某栗、郑某峰、郑某原诉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27日,涧西区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发生纠纷的房产由郑某思一人继承,郑某思向郑某洛、郑某栗、郑某峰、郑某向支付20400元,向彭某杰、彭某敏、彭某华、彭某原各支付17000元。

    判决生效后,彭家4子女未配合郑某思办理房屋过房,郑某思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月2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负责该案的涧西区法院执行法官何恒飞约谈双方后,发现这桩历时已久家事矛盾,因双方有积怨有猜疑,郑某思因此也没有向彭家4子女全额支付每人17000元的判决义务。

    虽然案件当事人较多,有些还在外省,何恒飞还是耐心地通过约见面谈、电话短信联络等多种途径协调,化解双方怨气,最终在郑某思同意并实际支付了每人17000元之后,彭家4子女也配合郑某思过户的房屋,不到一个月,案件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史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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