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7日,被告郭某、杨某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郭某还给原告出具了《收条》一份。同年12月15日,被告杨某给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若郭某2014年12月31日前仍未偿还借款,愿将自己名下房产无偿过户给原告。此后,因二被告均未及时偿还上述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郭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被告杨某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10月25日,由于二被告未及时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原告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局受理此案后,迅速启动查控系统,查找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所有财产。同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考虑到该案标的不大,多次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促使双方当事人坐下来静心调解。最后,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和解协议:“由于2017年6月12日被告郭某已向原告偿还4万元,原告王某自愿提出申请,请求免除郭某剩余款项的偿还责任。剩余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用合计19400元均由被告杨某一次性偿还。”2018年10月31日,申请人王某如愿拿到了全部执行款,该案仅用了短短六天便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