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5日,涧西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申请人张某在立案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即拿到了全部执行款项。
关于张某诉被告田某、洛阳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涧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及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田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0.5万元、支付违约金5万元;3、被告洛阳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代办过户费2000元、过户公证费1220元、贷款服务费1350元、评估费1700元;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张某承担790元,被告田某承担4796元,洛阳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194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田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张某便于2018年11月29日向涧西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局接到此案后,当即便启动查控系统,查找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共计二千余元的存款。另外,执行法官刘红坡还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田某,向其释法明理,化解双方矛盾,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最终,被执行人田某主动向张某清偿了剩余的执行款项,该案仅用20多天便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