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洛阳涧西区法院积极构建“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12-04-27 17:44:00


    编者按:洛阳市政协第十一届四次全会上,部分代表向大会提交了对全市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立案难和不立案问题的政协提案,市委常委、政法委郭丛斌书记在市中院召开的涉诉涉法信访问题座谈会上强调,必须加强保护群众诉权,认真研究新形势下法院如何动员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对此问题,涧西区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积极探索新的纠纷解决机制,推出了 “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多方参与”的“诉调对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月9日市中院立案庭到我院调研立案工作,调研组对我院的这一工作思路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并要求加快步伐,尽快落实,大力宣传,推广经验。涧西区法院党组立即召开专题推进会,对相关措施进行再动员,完善安排部署,要求各部门加快落实,充分借用外力,注重内部挖潜,优化资源配置,上下齐心,内外合力,不断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审判格局、提升司法能力,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洛阳涧西区法院积极构建“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一、转变思想观念,明确“诉调对接”机制功能

    解放思想,拓展思路,扭转“解决纠纷只是法院一家事情”的观念,强化协同作战意识,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诉讼和大调解的全面对接,努力形成一种以法院为主导的,多元主体参加构建的诉讼与调解互相作用、司法调解和综合性的社会大调解有机衔接的机制,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多方参与”的“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法院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审查监督作用,整合诉调资源,构建、完善以诉调对接中心为平台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大力加强与基层行政机关及社会组织的通力协作,构建、完善以“社区法官”工作机制为基础的矛盾纠纷就地解决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调解的积极性,构建、完善以多方社会力量为主体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积极开展司法确认工作,构建、完善以司法审查为重点的诉调衔接工作机制。

    二、明确联系机构,理顺“诉调对接”工作流程

    在法院内部专门成立“诉调对接中心”,作为“诉调对接”机制推进的重要工作平台,工作主体以立案庭、信访办、两个民事审判庭为主,设速裁庭,与相关行政部门、调解组织有效连接。以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为主体,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对于传统的民事纠纷在受理前启动诉前调解机制,根据不同情况分流进入委派调解、委托调解、邀请调解或协同调解程序,调解成功后对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出具法律文书予以司法确认,无需进入复杂的诉讼程序,如果调解不成的,经主管院长批准,简单案件进入速裁程序,需要其他部门协调解决的则出具司法建议书,督促履行。适用诉前调解程序的案件,根据案件性质和适用的调解机制严格限定调解时间,调解不成直接进入速裁程序,速裁适用简易审理程序,审理期限不超过30天。

    三、夯实基层基础,构建“诉调对接”工作网络

    联合全区的行业调解委员会、司法所和以“社区法官”为主体的社区联络点,构建诉调对接网络,委托专门调解员或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配备专职联络员,按照“一社区一法官”模式,法院选派优秀法官、干警定点联系社区,为协助调解、委托调解、通报诉讼执行信息提供人力支持。健全和完善与相关单位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重大案件协调机制、工作互动交流机制,编制、发放联络名册,将各辖区的调解员、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庭工作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编制成联络名册,发放至各调解员,确保信息通畅。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建立纠纷调解台账,负责诉调对接工作的组织协调及考核督查,在区委、区政府及区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各单位定期通报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情况,加强督促落实。

    四、加强诉讼调解,夯实自身工作基础

    按照“大立案,重调解,精审判”的原则,从人员、经费、办公上全面充实加强“诉调对接中心”,将审判资源下沉,使诉调对接中心成为全院人员最多、条件最优、奖励最高的业务兼综合性管理部门。强化立案引导,对立案诉求不一味堵塞,凡法律法规不禁止的传统民事纠纷都引导当事人到“诉调对接中心”,在立案环节实现对矛盾的分流、疏导与化解。加强诉前调解,着力降低成诉率,立案法官经征得当事人同意,除依法不适用调解程序外,都要不放过任何有利时机积极进行调解,力促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对进行诉讼程序的案件也要坚持全员、全程、全面调解,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全力做好诉讼调解工作。全面加强审判管理和案后回访工作,着力提高诉讼调解的实际效果,减少调解结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和再审程序的数量,努力实现调解结案率、服判息诉率的“两上升”及涉诉信访率、强制执行率的“两下降”,优化审判格局,提升审判质效。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