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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晕走错门 惹祸上身

  发布时间:2012-04-28 08:19:02


    魏某和韩某某喝过酒去上厕所,回来时因走错门误入李某家,为此,双方发生口语冲撞,争执中李某拿起家中的尖刀将魏某和韩某某捅成重伤。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承担相应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2011年3月20日24时许,被害人魏某和韩某某喝过酒去上厕所,回来时因走错门误入被告人李某家,双方为此发生激烈争执,李某冲动下拿起家中的尖刀朝魏某的左脸部、脖子及胸部等要害部位连捅数刀,后又朝韩某某捅数刀,致使二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魏某、韩某某的伤情均为重伤。

    涧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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