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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公司不具资质 公司注销股东赔偿

  发布时间:2009-07-29 12:26:07


    李先生委托无资质的公司办理出国留学手续被骗,结果公司被注销。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公司两股东连带退还其留学申请费、保证金等58950元,赔偿其经济损失1890元。

    2007年3月29日,被告洛阳某留学公司收取了原告李先生加拿大某学院留学申请费3500元并出具收据。2007年7月5日,原告按被告要求将留学的学费44450元通过银行,电汇至宋某的账户,被告还收取了原告出国留学行为保证金10000元、加拿大签证费1000元和资料一套。2007年9月,原告为准备出国留学即开始办理公证、学习英语,并支出了相关费用1890元。因留学手续一直未能办理完毕,2008年2月,原告前往被告公司询问相关事宜,被告告知原告李某未将相关费用交到公司,签证的最后期限未到让原告继续等待消息。2008年5月,被告股东赵某、张某以经营不善为由将公司注销,但在《公司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中均未显示存在负债。另查明,被告公司无办理出国留学资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在没有完成委托事务的情况下,应返还其收取的各项费用。原告除向被告交纳的费用外,还进行了公证和英语学习,被告既无办理留学业务的资质,亦未能完成原告委托的业务,理应赔偿原告支出的各项费用,所以原告要求赔偿公证费和英语学费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某、张某作为被告公司的股东,明知公司存在上述债务,仍向工商部门虚报负债情况,注销了公司的主体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被告应当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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