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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碾轧女童事件

法律该有何作为?

  发布时间:2012-05-04 14:52:38


    2011年10月13日,佛山街头,一位2岁女童,两遭车碾,躺在血泊之中。18名路人,冷漠地走过,无一人救助,任凭汽车轮胎留下一路血迹……

    事件一经报到,立刻引起铺天盖地的愤怒、谴责、追问和反思。人们搬出各种理由来解读这一悲剧背后触目惊心的冷漠:“世风日下”、“怕被讹上”、“怕担责” ……其中,竟有专业人士指出应将 “见死不救”入罪。

    那么,现行立法要不要设定“见死必救”义务?难道也要像“醉驾入刑”那样将“见死不救”入刑吗?笔者认为,当然不能。冷漠旁观,见死不救只是道德上的问题,既不可能构成民事责任,更不可能构成刑事责任。倘若因此就规定以后再出现这样的情况就将那些见死不救的路人处以民事赔偿或者罚款、判刑等刑事责任,恐怕一则会引起公众更加的不安,再者也让我国之法律贻笑大方。法律不该对作为理性个体的民众苛以过高的道德期待,这是法理学的基本道理。

事件后,公众都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要么是对小女孩及其家人的悲悯,要么是对“路人冷漠旁观“的愤慨。而笔者认为,这些都是亡羊补牢,于事无补。我们真正要做的是反思,反思我们从小受到的法制教育和思想教化。

    在思想道德课上,我们从小被灌输的都是要见义勇为,而在法制宣传上,我们看到的听到的也都是某某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等等这些。因此,在我们的潜意识里,一边是被英雄的种种义举振奋着,另一边则是对“十恶不赦者”要“杀一儆百”的痛恨。由此情结,在中华大地上上演了一幕幕的少年先锋、青年大学生因救落水儿童、老人而不幸牺牲的见义勇为壮举,也出现了因仇官仇富而要求对“药家鑫”处以极刑的全民愤慨。

    但是,现实生活中,有又多少对法律和道德膜顶崇拜的“圣徒”,又有多少任意践踏法律和道德良知的“暴徒”呢?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受众大多数还是我们这些有良知、趋利避害的平常百姓。而如今,道德要我们都成为见义勇为的英雄,法律告诉我们的却是什么不该做,什么做了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法制教育和宣传中,过多地强调了“愿不愿”和“敢不敢”的问题,却忽略了“怎么做”。安全应急教育方面我们一直失语。

    社会生活日趋复杂,风险隐患日益增多,而自救和救助知识教育方面我们却非常欠缺。这是我们的法制教育和宣传以后该侧重的方向。让孩子们面对天灾人祸的时候,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如何救助他人,比在“见义勇为”与“见死不救”的窘境中做出艰难的选择要靠谱得多。近又闻,一退伍军人因抢救一轻生女孩而双双殒命,看来要避免“小悦悦”悲剧的重演我们在安全应急教育方面要做的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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