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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可以再“给力”些

  发布时间:2012-05-04 14:55:25


    发改委调查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涉嫌垄断一事,随着央视的曝光,以及人民邮电报的激烈反诘,迅速演化为公共事件,从而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

    舆论对此事叫好、热议,并将此称作“反垄断第一案”,除了这是自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以来,有关职能部门第一次依法对“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型国企展开反垄断调查,更因为此案触及到了我国在反垄断方面的软肋和实质问题。不管挑起此次事端的初衷如何,也不管事态的最终结局会怎样,它最起码向公众释放出了一个积极的信号:在维护市场经济的前提下,大型国企、中央企业在《反垄断法》面前并没有豁免权。

    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颁布以来,其实施效果与公众的期待之间一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但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反垄断法》的规范设定本身,而主要在执法部门的畏首畏尾从而造成的执法不公与执法不严。当反垄断针对的是自然竞争下形成的企业时,执法部门还能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也较容易发动反垄断调查与制裁。而当垄断是由行政保护造成,行政部门恰恰是垄断的制造者、得益者,成为《反垄断法》调查对象时,反垄断执法就难免投鼠忌器。如此的选择性执法暴露了执法部门的软弱和无力,也反衬出了《反垄断法》的无奈和悲哀。

    发改委此次提前放风可能也是希望通过舆论对此事施压,真正希望能在反垄断上有所突破,如果发改委真的能在事实核实准确的前提下,对这两大电信企业“痛下狠手”,我们相信《反垄断法》的实施将会推进一大步,但是发改委可否“搞得定”这件事呢?单单从其“曲线救国”这点就已昭示了他的底气不足,可见在反垄断执法道路上的步履维艰。

    长期以来,反垄断法之所以无法撼动由行政保护形成的垄断,如石油、供电、铁路、公交、供水、银行等行业,从深层次上来说,反垄断法在此所面临的困难,实际上是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所面临困难的一个缩影。但反垄断执法在此遭遇的困境依然发人深省:法治化的市场经济环境不是自发形成的,需要执法部门有所作为,并且要大胆作为。

    电信、联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形成宽带垄断是毋庸置疑的,这点最有说服力的就是其服务水平与价格水平。据不久前国家信息化专家委员会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我国宽带上网平均速率位列全球第71位,不及美国、英国、日本等三十几个经济合作组织国家平均水平的十分之一。但是,平均每秒一兆的接入费用却是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3至4倍,更是韩国的124倍。如此“质次价高”的宽带资费,显然不可能是充分市场竞争的结果,而只能是滥用垄断地位的铁证。发改委能重视这个问题,并且准备开出最高数十亿元的罚单,是令人鼓舞的,但扬起反垄断这把剑之后能不能挥得下去才是关键所在。

    而且,仅仅一张“巨额”罚单,能否改变电信巨头对宽带服务的垄断呢?显然不被人看好。首先,很多人认为,相较于电信巨头垄断所获得的高额收益,罚数亿至数十亿元根本谈不上“巨额罚单”,顶多不过是隔靴搔痒、罚酒三杯,教训还不够深刻,很难说会吸取,更别指望引以为戒了。而这也会使反垄断执法像康菲溢油事件中那样给人留下“软弱”、“不给力”的印象。因此,反垄断执法完全可以再给力些,不光对其苛以重罚,更要动真格整治,敦促其进行彻底改革。再者,反垄断的实质,不应只是为了处罚。因此,相关执法部门更应该以此为契机,把反垄断进一步推向纵深,依法严查,革除国内垄断企业体制病灶,督促垄断企业让利于民,从根本上消除垄断,铲除垄断存在的土壤。从正面树立其自身敢于向行政垄断企业开炮的铁面形象,挥舞起《反垄断法》这柄尚方宝剑,约束利益集团只顾私利罔顾公共利益的冲动,维护市场经济的竞争性,真正带动中国反垄断执法进入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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