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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公交车上盗窃 法官人性化执法从轻量刑

  发布时间:2009-07-29 12:27:24


    两名外地聋哑人流窜至洛阳实施盗窃,法官考虑到聋哑人属弱势群体,且被告人没有致使被害人的损失扩大,人性化执法,依法分别从轻判处两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和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09年2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龚某(二人均为聋哑人)在103路公交车上,由被告人龚某进行掩护,被告人刘某将乘客的钱包盗走,把包内200余元现金,一张受害人的《劳动保障卡》(此卡无密码,卡内存有现金伍千元)留下,后将钱包及包内的1500元港币(折合人民币1322.10元)、项链(价值760元)、银行卡三张、身份证等财物扔到王城公园门口的垃圾箱中。

    本院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该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龚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均系又聋又哑的人,对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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