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他人,债务人因病去世后,债权人能否拿回自己借出去的钱?日前,涧西区法院有这样一起案例,经审理最终判决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清偿其债务。
小梅(化名)是老王的侄女。两家人的关系本来很和睦,可因老王一场病发生了变化。
2017年10月,老王突发疾病住院。后来,他向小梅借钱治病。当年11月底,小梅向老王银行卡转账2万元,老王向小梅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借款事实,并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2018年6月,老王以还房贷为由,再次向小梅借款2万元,并向她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借款事实,承诺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
此后,老王一直未向小梅偿还借款。2020年10月,老王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房产由老王的妻子张某、女儿小王继承。
小梅认为叔叔借她的钱,应由张某和小王承担偿还责任。因双方协商未果,她将张某、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偿还老王的借款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庭审中,被告张某和小王辩称,她们没有向原告借款,也没有给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出示的两张借条均是老王在相关时间给她出具的。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原告主张老王向其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老王给其出具的借条、其给老王转账的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作为证据,所以老王应当对借款承担还款责任,但借款金额应以原告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准,共计39990元。
老王名下一套房产,是他与被告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王对该房产享有50%的份额,张某、小王作为老王的法定继承人,未明确放弃对老王上述遗产份额的继承,应视为接受继承,故她们应当对老王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小王在继承老王遗产的范围内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39990元。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本案中,老王与原告小梅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他应对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自然人之间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可以视为借款合同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借款人随时可以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中,老王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原告给老王转账的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可以认定老王生前向原告小梅借款的事实,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法官说,被告张某、小王作为老王的法定继承人,在未明确放弃对老王遗产份额继承的情况下,应对老王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