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扩大宣传效果,7月12日上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在车载“巡回法庭”上,对6名被告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6名被告人通过刷单群和添加微信好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可能将支付宝账号用于犯罪活动,仍按照上线指挥注册实名支付宝账户,先后把自已注册的5个以上支付宝账号交给上线。人均获利160-260元不等。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支付宝账户,其中2人流水分别为8万余元、10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邹某、李某、孙某某、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在审判长李勇顺主持下,公诉机关充分展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重视个人信息安全,不贪图小利,切勿将自己办理的身份证、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微信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出借给他人,避免沦为犯罪的帮凶。同时,也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避免成为他人“洗钱”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