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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任务业务员代签名 合同无效判退还保费

  发布时间:2012-05-08 16:38:51


    保险公司业务员为完成任务,劝说张某购买了35000元保险,但因保险合同系业务员代签名字,张某以合同无效为由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向张某返还保费35000元。

    2004年11月2日,原告张某以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让帮忙完成任务为由,为其丈夫郭某投保了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一份,保险费为35000元,交费方式为3年交。2004年11月29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保费35000元。现原告认为投保单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一栏中的签名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代签,被告应当返还保费,故原告起诉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投保单中没有投保人的亲自签名,或未经投保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由其他人代签,其直接后果是造成保险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原告称投保单中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是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代签,而被告对事实并未进行反驳,故法院予以认定。被告辩称原告出示的保险合同并非原始合同的答辩意见,因无证据支持,故法院不予采纳。至于被告称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合同是否有效是法律对合同肯定或否定性判断,是法律事实,它并不是一种权利,所以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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