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酒后驾驶摩托车 危险驾驶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5-16 17:54:05


    被告人王某只听说过酒后不能开车,可他酒后骑摩托车竟然也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2年3月9日20时4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豫C3D660豪爵悦星125型踏板摩托车,行至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与嵩山路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长春交巡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其抽取血液样本送检后,检查结果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3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标准,被告人王某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姚小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