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中年妇女,距保险合同观察期满仅剩8天,却被查出患上癌症,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偿?近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患病理赔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由保险公司支付投保人3.6万元。
姜女士是一个家庭妇女,在其48岁生日时,家人为她购买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合同,并缴纳了第一年度的保险金7800元,总缴费期10年,基本保险金额4万元,合同生效日期为2008年10月17日。
后姜女士发现自己左乳和左腋窝附近有肿块,遂于2009年4月3日到郑大一附院检查,医院怀疑是乳腺癌,4月6日经过切片出具初步病理报告单后,即行手术切除。4月17日医院出具组织病理学检查与诊断报告单,明确诊断为(左乳)浸润性导管癌。
出院后,姜女士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遭拒绝,理由是合同约定:投保人在180天观察期内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姜女士2009年4月6日的切片病理报告单已诊断为浸润性导管癌,保险生效日期为2008年10月17日,屈指算来,只有172天,距观察期届满还差8天。姜女士认为:切片诊断只是为手术方向和范围作出初步的确定,最终的诊断结果还要依据4月17日医院出具的组织病理学检查与诊断报告单为准。双方争执不下,姜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姜女士与保险公司所签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医院两次诊断报告结果相同,应认定确诊日期为2009年4月6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原告姜女士患病发生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以内,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姜女士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