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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姐妹间“出借”车辆 交通肇事双双担责

  发布时间:2012-06-02 16:53:33


    日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1.7万余元,剩余的3.6万余元由驾驶者赔偿,车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小王是一位打工妹,2009年拿到驾照。今年4月12日,小王驾驶其表姐刘女士的别克凯越轿车外出时,将骑自行车的侯先生撞飞,小王及时报警,并与随后赶到的刘女士一同将侯先生送往医院救治,刘女士垫付医疗费用8000余元,侯先生住院44天实际花费医疗费3.9万元。公安交通部门认定:小王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出院后,侯先生将小王、刘女士、保险公司一并告到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万元。小王和保险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女士辩称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庭审查明,小王申领有驾驶执照,刘女士没有申领驾驶执照。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女士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车辆借用关系的事实存在,无法排除非借用关系的合理怀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焦含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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