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像头,读卡器,假身份证,从取款机中窃得三十万元,看似一场“完美”的高科技犯罪。三名罪犯中的二名在案发后不久即被抓获,另外一名罪犯张某在潜逃五年后走投无路,最终选择了自首。2012年7月9日,涧西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007年3月,张某等三人经预谋后窜至洛阳市某银行的支行,将事先准备好的微型摄像机和读卡器装在该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将储户杨某银行卡上的信息和密码窃取后,通过转账的方式将29万余元转至三张事先用假身份证办好的银行卡上,并用现金支取的方式取走余款9千余元,后三人分赃。事发不到一个月,张某的二个同伙即被抓获,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十二年,张某也被上网追逃。张某潜逃外地,提心吊胆熬过了五年,走投无路,最终在亲属的陪同下投案自首。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窃取的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伪造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况,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