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离异后,因没有能力独自抚养儿子,就将自己未满五岁的的儿子以15000元贩卖给他人,虽然赵某事后主动投案,却最终不能逃出法律的制裁。7月10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赵某与妻子离婚,精神受到打击,2012年1月22日,一气之下的赵某将四岁多的亲生儿子从宜阳县带到洛阳,准备卖掉。当日下午四点,赵某携子来到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村某一招待所,委托招待所的老板李某帮忙寻找买家。一直苦于家中没有男孩的何某听闻消息后,便找到赵某与其商量,最终赵某同意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何某并立下字据。回到家里,赵某越想越后悔,与父亲多次来到金谷园村寻找儿子未果。2月8日,赵某到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投案,并供述了将其子出卖的犯罪事实,后警方将其子解救,但赵某却免不了牢狱之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未满十四周岁的亲生子女,其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鉴于被告人赵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对其可减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