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私自改变房屋结构,房主以此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那么房客投入的装修费用应否退还?7月13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决房主退还房客租金及保证金共计20585元,但对房客要求的装修费用不予支持。
原告李某租赁被告王某房屋经营广告加工业务。2011年7月17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其中对租金、租期、保证金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乙方将装修设计方案、配电图呈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一次性向被告交纳了交纳半年租金15858元、履约保证金5000元。原告又投资13000元对该门面房进行了装修,并购置了广告制作设备。在合同履行仅两天后,被告以原告装修未经其同意为由将租赁房屋上锁,导致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半年租金,并承担违约金约6343元及装修费用1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交纳半年房租和保证金的义务,被告采取封门的方式阻碍原告正常经营存在违约情形,原告未经被告许可私自对租赁物进行装修,亦存在违约情形。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被告予以认可,故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原告交纳的半年房租和保证金共计20585元,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装修损失,因其装修未经被告书面同意,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