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说媒为由,推销保险,2012年7月27日,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判决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撤销保险合同,判决由保险公司及其业务员返还受害人投保金额25000元。
80岁高龄的李老太,一直想给自己54岁的儿子刘某找个媳妇,2010年9月8日,某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赵某以介绍对象为由,以女方要求男方必须要有养老保险为借口哄骗李老太购买理财产品,刘某在解说过程中没讲任何有关资金风险、投保人的支付能力等问题,通篇只讲产品如何好。李老太经不住游说,以儿子刘某的名义买了5000元的产品,之后女方和刘某见过几次后便不再联系。同年12月19日,赵某再次找上门,号称女方嫌刘某保险买的少,纠缠李老太给刘某买了另外一种价值10000元的理财保险。2011年1月21日,赵某第三次来到李老太家,要求必须再买10000元的产品,老人无法忍受赵某的死缠硬磨,便又转了10000元到赵某的个人账户上。事后,李老太越想越不对劲,就咨询了相关人员,才知道自己买的是商业保险,不但没有什么收益,还要不断续交保险费。知道上当后,李老太将保险公司及其业务员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投保金额并赔偿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及其业务员辩称:李老太购买理财产品是自愿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法院驳回李老太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赵某向原告刘某推销保险产品时,故意夸大刘某经济实力,使不具备购买商业保险经济能力的原告刘某签署有虚假内容的投保单,更无经济能力续交保险费。本案中,赵某和保险公司均未能出具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在与合同相对人刘某签署上述两份保险合同时已履行了充分说明的义务,同时也违反了被告在合同成立前,缔约双方在磋商时依据诚信原则所承担的说明、告知、注意等先合同义务,从而导致相对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故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二被告返还原告刘某投保金额共计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