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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后人间蒸发 法院判如约执行

  发布时间:2012-10-12 11:02:19


    郭某从汽车租赁公司租了汽车,仅付了两个月的租金后就人间蒸发了。9月3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判令被告郭某归还原告洛阳某汽车租赁公司凯美瑞轿车一辆,并向原告支付租金7500元、违约金6750元,原告收取被告郭某的保证金5000元不予返还。

    2011年12月17日,原告洛阳一汽车租赁公司(甲方)与被告郭某(乙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凯美瑞轿车一辆租给乙方使用三个月,租赁期限为2011年12月17日至2012年3月16日,月租金为7500元,并交纳保证金5000元,于每月17日前交纳租金;如乙方违反合同条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车辆并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时,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标的总额的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等条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凯美瑞轿车交付给被告郭某,被告同日向原告交纳保证金5000元及租金7500元。2012年2月16日,被告又支付原告租金7500元后,未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汽车租赁公司与被告郭某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租赁期间,未按月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及违约金的责任,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租金总额计算。原、被告双方已约定如己方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故原告该项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以凯美瑞轿车现有价值计算违约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在租赁期间驾驶该车违章的证据,所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姚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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