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牛某捡到银行卡后,财迷心窍,带着孩子丈夫冒用他人信用卡去取钱,最终夫妻二人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刑罚。
2012年10月4日晚7时许,被告人牛某在洛阳某超市附近捡到受害人张某的一张农业银行卡。牛某根据银行卡背面写的密码,和其子(未满14周岁)在中国银行分六次从卡中取走现金13300元,并于当晚将此事告知其丈夫被告人贾某。10月7日晚7时许,被告人牛某、贾某开车到孟津县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贾带上事先准备好的摩托车头盔,在自动取款机上分五次取走卡内现金7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牛某、贾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