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带领购房人看房后,购房人居然隔开中介公司直接和卖房人办理了购房手续,无奈之下,中介公司将购房人诉至法院。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购房人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报酬6500元。
2012年3月,被告人石某依据原告洛阳市某房屋中介公司发布的居间服务信息找到原告,要求提供居间服务。双方于2012年3月17日签订了《房屋购买居间协议及看房确认书》,约定购买人石某(甲方)委托中介公司(乙方)为其购买房屋提供居间服务,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甲方实际使用了乙方提供信息的房屋,均视为乙方完成了居间服务,甲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出售价格的2%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洛阳XX花城23-303号住房由居间人首次提供居间服务。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带领被告进入房屋进行实地查看。看房后,被告私下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居间报酬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购买居间协议及看房确认书》系居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但该合同中约定的居间报酬由被告石某一方负担,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合同中约定3%的违约金系格式条款,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明显加重了被告方的义务,故法院不予认定。原、被告签订居间合同并看房后,被告石某为了逃避付居间报酬,私自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易成功,该行为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居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媒介服务,被告也是基于原告提供的媒介服务方才与第三人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一半的居间报酬。即6500元。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