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4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私藏弹药案,以私藏弹药罪,判处王某管制三个月。
王某是80年转业的军人,后被分到某大厂工作,由于非常留恋部队的生活,临别时,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带了些子弹以资留念。30多年过去了,藏在箱子底的这些纪念品也渐渐被他淡忘了。2013年2月6日下午18时许,王某家被盗,报案后,在与民警一同清点被盗物品时,东窗事发,共查出军用56式步枪子弹二十发,军用51式手枪子弹一发。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弹药,其行为已构私藏弹药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故有以上判决。
刑法第128条1款规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私藏多少弹药才够罪呢,按照规定:
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以上即够罪;
私藏军用子弹100发以上,气枪铅弹5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千发以上即为情节严重;
如果没有达到最低数量标准,则依照《治安处罚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