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黑心商贩卖病猪 夫妻双双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9-12 16:51:04


    2013年9月6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判决王杰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王丽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为了个人利益王杰、王丽从2002年开始在本市某菜市场销售猪肉。2011年底,王杰开始收购生猪并屠宰、批发猪肉。2013年5月4日,王杰收购生猪17头。当天,洛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在本市某区执法监察时,在王丽、王杰家中查获该疑似染疫生猪17头,及以前卖肉剩下的猪油192斤,经河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查获的生猪及猪油内所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原为经典毒株病毒核酸阳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杰、王丽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已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公诉机关对王杰、王丽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指控成立。王杰、王丽系初犯,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规定,有以上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