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5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刑事案件,强奸、抢劫女朋友的刘某,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2岁的刘某是一个工人子弟,大专毕业以后,曾外出打工,11年8月,因琐事将人打成轻伤被判拘役四个月,2012年初,偶然碰到初中同学小静,便谈起了恋爱。后因刘曾被判过刑,且没有工作,而小静在公共事业单位有一份很好工作,两人条件相差太大,因而遭到小静家人的极力反对,2012年8月22日上午,小静发短信提出分手,当晚20时许,小静在遛狗时被刘某拦下,并将小静的提包夺走(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并强行将其带至家中,对小静进行殴打,扬言如果分手要对其泼硫酸等方式进行威胁,逼迫小静说出银行卡密码。8月23日至8月27日,刘某用小静的身份证和银行卡花3000元租赁一辆丰田凯美瑞,带小静到郑州、重渡沟景区等地游玩,花费共计7710.6元均由刘某从小静的银行卡中支出。期间。刘某强行与小静多次发生性行为。本以为“生米做成熟饭”的刘某,回洛当天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并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刘某一人犯二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故有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