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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贼得手仅留五百 犯罪既遂仍要领刑

  发布时间:2013-09-12 17:50:04


    2013年9月6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峰虽然退回了全部赃款,仍然以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1岁的王峰,来自贫困的农村,中专毕业后到一家饭店打工,因没有住处,就暂时租住在老板家楼上的宿舍里。打工之余,喜欢上网打游戏,因此工钱除了吃饭穿衣外所剩无几,2013年4月22日,还没到发工资的时候,已经是囊空如也,便想起了自己的老板,于是借回去洗澡,用菜刀将楼下老板卧室内的床头柜撬开,盗走10800元。

    后在网吧王峰上网查了盗窃罪的相关规定,有些后怕,接着老板的妹妹打来电话,他以为东窗事发,于当日13时许,将盗得赃款放在洛阳火车站附近一宾馆房间的抽屉内,后发短信通知老板的妹妹去取,临走时,又从赃款抽出了500元准备回家,没走多远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王峰将500元也悉数退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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