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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筹毒资舍出女友 敲诈他人双双领刑

  发布时间:2013-09-22 16:15:35


    2013年9月17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小王、张某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对三人并处罚金五万元。

    小王是刘某的女友,两人均有科且有吸毒史,小王还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无处筹措毒资,二人便将目标锁定了一个经常纠缠小王的老谢,2011年5月的一天晚上,小王约老谢到本市某酒店开房。小王故意虚留房门,正在“亲热”之际,刘某带着他的毒友张某闯进房间,将两人“捉奸在床”一巴掌打到老谢脸上,大骂老谢勾引自己的老婆,强行拿走老谢的身份证和银行信用卡并威胁其讲出密码,持卡到银行取出2000元,购买毒品供三人吸食。之后又向老谢敲诈50000元,并多次打电话、发短信进行威胁,第二天老谢通过银行转账4000元到张某的账号,由张某取出进行分赃。后来刘某再次打电话索要余款时,老谢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小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三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全部得逞,其未得逞的46000元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根据本案情节,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故有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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