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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挂上钢丝拉杆 法院调解双方言和

  发布时间:2013-10-22 16:06:51


    洛阳一市民骑电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意外被某网络通信公司固定电线杆的钢丝拉杆绊倒,造成七级伤残。2013年10月18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经过调解审结此案,由通信公司一次性赔偿受害人16万元。

    2012年6月某日晚10时左右,龙某某骑电动车在洛阳市涧西区一小区内的人行道上行驶,由于天黑且人行道上路灯较暗,被某网络通信公司所属的通信电杆上的钢丝拉杆绊倒,当即昏迷过去,被一路人拨打 120送至医院,经医院诊断,此次事故造成龙某某硬膜外血肿,即行手术治疗,住院救治25天。出院后经法医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经了解,电线杆的所有人为某集团公司,管理人为某网络通信公司。电线杆上安装的主要是网络通信设备,为了加固电线杆,网络通信公司在电线杆上向不同方向安装了三个钢丝拉杆,其中有二个包裹有反光警示标志,唯独伸向人行道一侧最长的一根没有任何警示标志,而这恰恰是绊倒龙先生的那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龙先生将管理人与所有人两个单位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28351元。

    二被告辩称:本案涉及的电线杆及钢丝拉杆均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龙某某骑电动车走人行道违反交通规则,自己有重大过错。

    在法官主持下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明确了争议焦点的法律责任。骑电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虽然违反交通规则,但不必然产生伤害的严重后果,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固定电线杆的钢丝拉杆没有警示标志。在法官耐心的解释说服之下,双方终于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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