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一去十五年,杳无音讯,妻子如何结束这名存实亡的婚姻?2013年10月14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判决准予妻子的离婚请求。
小君与丈夫自1990年由相识相爱,结婚、生子,共同生活了8年,一天丈夫突然不辞而别了,玩起了人间蒸发。小君多方打听,没有结果,丈夫家人好像也在有意隐瞒,小君只好一个人含辛茹苦的将孩子带大。转眼又是七年过去了,孩子都二十岁了,丈夫仍是活不见人,死不见尸。万般无奈,小君只好到法院起诉离婚,当小君按照要求去所在辖区派出所开户口证明时,才得知苦等多年的丈失于1998年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在逃。
由于无法寻找到丈夫,法院通过刊登报纸公告的方式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传票。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丈夫离家至今未回,未对家庭履行义务,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小君要求与小波离婚,法院予以支持,其女已满18周岁,不属于抚养诉讼的范围,小君主张抚养其女,当事人可自行处理,本次诉讼中,小君不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可另行处理。故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故有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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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14项内容中与现行《婚姻法》不冲突的情形,具体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原《意见》规定为三年,与现行婚姻法冲突),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