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以来,洛阳市涧西区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高度重视和全面加强审判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审判监督队伍素质,充实审判力量,建立健全准确纠错、救济有效的长效机制,大力提高审判监督工作水平。
一、高度重视、科学定位,明确审判监督工作职能。
新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对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带来重大影响,且增加了工作量。改变2007年民诉法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增加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新民诉法还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五类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抗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后,可以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根据此规定,基层法院增加了上级法院交由下级法院再审的五类抗诉案件,同时,小额诉讼一审终审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基层法院再审工作量。
为了适应民诉法修改对审监工作的新要求,结合该院工作实际,根据全国、全省法院审判监督工作会议精神,涧西法院党组对审监工作高度重视,从理论和构架上对审判监督机制进行了重新的认识和科学的定位,在对审判监督工作和法院整体改革工作作了统筹的规划和全面的考虑后,以使审判监督工作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为指导思想,涧西法院党组做出了“充分发挥个案监督职能,完善强化内部监督机制”的发展新方针,并在全院统一了认识,从而使审判监督机制的改革与法院的其它改革措施或改革方向相结合,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有机的整体,以求达到司法公正和高效的最终目标。
为了提高对再审审查、再审裁判的质量和效率,该院加强对审判监督力量的配备,把业务精、素质强的审判人员充实到审监队伍。审监庭现有1名庭长、1名主审法官、1名审判员、1名内勤、1名书记员。同时,深化、细化节点管理,加强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能,促进审判质量效率的提高。自全省法院推广审判监督管理体制后,审监庭在案件流程管理方面的工作移交给审判管理局,工作内容调整为再审案件和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以及部分案件评查工作。
二、创新方法、改进举措,推进审判监督机制改革。
创新主审法官负责制。2013年5月,该院被省法院指定为“新型合议庭”试点单位,以此为契机,该院建立以1名主审法官为审判核心的审监庭主审法官团队,充实强化审监庭力量,从民事审判庭选任一名法律素养高、审判经验丰富的副庭长担任审监庭主审法官。明确主审法官九类职权,主审法官除了自己承办案件外,还需要对自己审判团队的整体审判活动负责,审核该审判团队承办案件的全部法律文书和签发调撤案件、简易程序案件等部分法律文书。将主审法官模式下,合议庭的专业审判、统一管理等优势融入到再审案件和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中。改变过去包括承办人、庭长、主管副院长、院长在内的“案件逐级审批,责任任务分散”的局面,将审判权相对集中地赋予主审法官行使,并将办案责任由主审法官来承担,实现有权有责,权责对等。既发挥优秀人才在经验和能力上的优势,又确保司法裁判处于独立但不失控的状态,达到司法审判质效齐升的目标。
创新监督指导举措。在赋予主审法官一定职权的同时,不弱化主管副院长、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理顺主管副院长、庭长、主审法官的职责关系,注重“责、权、利”相统一。明确庭长要旁听本庭审理的全部案件的10%,列席本庭合议的全部案件的10%,指导本庭办理的全部案件的10%。通过旁听庭审、列席合议等措施加强对案件的监督指导。改变传统审判模式下强调院、庭长对案件的严格把关,审判监督管理过于行政化的倾向,加强院长、庭长旁听审判、列席合议的监督职能。同时,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加强案件质量等级评定考核,实现审判权健康有序运行。
创新合议庭工作理念。明确审监庭主审法官与合议庭成员的办案职责,切实加强合议功能,让主审法官与合议庭成员各司其职,避免出现主审法官一个人说了算、合议制流于形式。审监庭审理的所有案件都要经过合议庭、庭务会议的讨论。审委会讨论再审案件和发还重审案件时,原承办法官、庭长、主管院长要参加会议并对原审理情况、合议情况以及裁决理由进行说明。通过一系列措施,实现“审理权与裁判权相统一、审判权力与审判责任相统一、主审法官负责与合议庭负责相统一、保障奖励与监督惩戒相统一”,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合而不议、议而不真”、“分工不明、责任不明”、“不愿担当、不敢负责”的问题,最终达到“审判流程高速、审判质量高效、审判作风高尚、审判效果高超”的目标。
创新审委会委员职能作用。明确规定审监庭审理的所有案件都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明确规定副院长、审委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案件、涉诉信访案件、再审案件和部分发回重审案件,承办申诉及申请再审案件的复查和听证工作,既强化审委会职能,又创新了合议庭工作。让有经验的已经成为副院长、庭长的审判员重新回归审判岗位,发挥其审判经验,施展其办案专长,提升审判的质量。通过审委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杜绝审委会研究案件时“判者不审”的问题,实现裁判权与审理权相统一。
创新“专家说法”。为解决部分案件专业性、政策性强等问题,该院遵照诉讼法已有的程序规定,在不违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善借“外脑”,成立专家顾问组、专家咨询委员会,任命专家陪审员,参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和讨论,提供专业性意见,确保司法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该院与河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开展紧密联系和合作,共建学术研究、案例评析的平台。邀请专家参与案件审理过程,疑难案件听证,把疑难案件开到学校,通过电视让专家评论。三年来,通过这种方式,共审判重大、疑难案件18起,没有一个当事人投诉法官,更没有一个当事人走上信访之路。
创新案件评查方式。以审判监督庭为中心,与审判委员会委员一起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在质量方面强化对案件的监督。制定了《案件质量等级评定办法》,明确界定了主管院长、庭长、副庭长、主审法官审查案件的权限和方式;建立质量评估体系,将考量办案效果的各项指标全部予以量化,每月汇总公布评估数据,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将日常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审委会委员分工评查庭审质量和裁判文书质量,深化“两评查”工作,杜绝一般同志评查过程中的“老好人”思想,提高案件评查的专业性、权威性;组织资深法官、法学专家组成评比小组,围绕案件质效进行综合评比和调研,分析原因、调整方法,有针对性地提高办案质量和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今年以来,在“两评查”活动中,共评查庭审216次,评查生效裁判文书689份。
三、注重总结、强化整改,审判监督机制改革初见成效。
在思想认识上,全院树立起人人主动监督、人人接受监督的良好局面。审判监督庭不再是专挑毛病、人人避之而不及的部门,而是各部门寻找差距,追赶先进的良师益友。案件质量监督不再是他人的职能,而是每个审判人员的责任。
在工作内容上,实现监督向前扩展到立案,向后延伸至信访、归档,形成了抓全面监督,提高案件质量,减少申诉再审案件的良性循环。再审案件多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调解率有所上升,并真正做到了再审结案后无信访。
在工作效果上,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得以明显提高。通过新型合议庭、主审法官负责制、院长、审委会委员回归审判岗位等一系列措施的强力实施,2013年以来,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共审理案件21起,复查申诉案件9起;该院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0%;没有发生新发信访案件。初步形成了调解多、服判多、主动履行多和上诉少、申诉少、信访少的“三多三少”的工作局面。
审判监督机制的良性发展为法院党组的决策和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审监庭在审理再审案件和发还重审案件的过程中,认真总结审判经验教训,及时上报院党组,为全院审判工作提供有益参考。如结合近年来该院再审案件和发还重审案件的审判实践,审委会制定了《关于离婚案件中独生子女抚养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房产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指导性意见,实现审判规范化、专业化,努力提升案件质效。